一、业务受理条件
凡项目建设需申请建设用地的,报件必须做到:要件齐全、内容真实、程序合法。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概念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
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
4、《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5、《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6、《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令)
(三)申请材料
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三份):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发改委批准可以开展前期工作的函;
4.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5.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6.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7.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市政府批准的调规批复。
(四)决定机关
区发改委立项项目在区国土分局办理预审;市发改委立项项目,由区国土分局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核。
三、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二) 申请材料(一式四份)
1、单独选址项目申报资料要求(蓝色部分为用地单位提供)
①区县人民政府征(转)用土地请示及项目用地审查意见;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合法性及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附当地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规范性文件);
②建设项目征收土地“一表一书四方案”、 被征地各社人口数;
③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文件;
④拟征地通告、听证笔录或村社放弃听证意见;
⑤项目立项报告及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
⑦项目建设用地选址意见;
⑧拟征收土地范围勘测定界图和技术报告;
⑨审查确认并标注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
⑩拟征收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⑾其他文件资料:涉及林业、环保、消防、移民等部门的,需附相关资料和批准文件。
2、批次征收土地申报资料要求(蓝色部分为用地单位提供)
①区县人民政府征(转)用土地请示及项目用地审查意见;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合法性及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附当地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规范性文件);
②建设项目征收土地“一表一书三方案”、被征地各社人口数;
③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文件;
④拟征地通告、听证笔录或村社放弃听证意见;
⑤拟征收土地范围勘测定界图和技术报告;
⑥审查确认并标注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
⑦拟征收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⑧经过依法批准、审核确认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及批复;
⑨意向性项目拟用地情况表;
⑩其他文件资料:征收林地的,需要提供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移民迁建用地,需要提供市移民局的用地函 。
(三) 受理条件
1、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原则;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4、落实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要求;
5、符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用地定额标准;
6、所在地区无未查处到位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
7、所在地区无未办理完结的重大信访、重复上访案件;
8、所在地区无重大土地闲置浪费情况;
9、所在地区无重大侵犯被征地农民合法利益行为;
10、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11、切实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12、按规定缴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
13、按规定缴纳征地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