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9-9-26
项目名称:国有储备土地登记 主办处室:房地产权籍处 协办处室:土地利用处 一、服务内容 国有储备土地登记 二、设定依据 《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37号令)第十四条。 三、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原件1份 2、储备用地批准文件 原件1份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原件1份 4、储备用地红线图(城镇1:500) 原件1份 5、身份证明 复印件1份 6、承诺书 原件1份 四、收件处理 由办件大厅会同信息中心承办。 1、受理: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或者当场更正后符合法定条件的,收件之日起1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收件之日起1日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要求退件的,应予退件。 3、补正内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收件之日起5日内作出补正材料(内容)通知书。 五、审查内容 1、审查条件: (1)申请人与政府批准的储备人是否一致; (2)申请登记的储备用地范围是否在政府批准的储备用地范围内; (3)是否具备其他法定条件。 2、审查方式:按法定方式审查。 六、工作程序 见《行政服务通用工作流程图》(5) 七、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办结 八、收费依据标准 1、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每宗地1000平方米及以下5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每宗地收费最高不超过20000元,按此标准减半收取。 2、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 3、依照渝价[2001]346号文收取 九、办理结果 1、准予登记:出具加盖审批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权属证书。 2、不予登记:出具加盖审批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依据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送达与公示 由办件大厅会同信息中心承办。 1、收件处理的送达、公示时间为作出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 2、办理结果的送达、公示时间为作出书面文书或决定之日起10日内。 十一、其他特别 说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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