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南岸府征公[2010] 9 号
为实施南岸区“莲花村片区城中村改造”工程建设,经依法批准,征收涂山镇莲花村黄经庙村民小组、花果村民小组,桂花园村民小组、道座厅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发布如下征地公告:
一、征地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10]42号文件批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05]837号文件批准。
二、批准征地范围、地类及面积
征收涂山镇莲花村黄经庙、花果、桂花园、道座厅村民小组集体土地20.7911公顷【其中黄经庙、花果村民小组集体土地11.0682公顷(农用地2.1519公顷、建设用地8.7227公顷、未利用地0.1936公顷)、桂花园、道座厅村民小组集体土地9.7229公顷】
三、征收土地用途
土地征收后,土地用于南岸区实施“莲花村片区城中村改造”工程建设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和《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岸府发[2008]131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拆迁补偿货币安置奖励费的实施意见》(南岸府办发[2009]116号)等配套政策规定的标准和渠道办理。
1、人员安置和基本养老保险办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土地补偿费按被征地面积计算,补偿标准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的规定确定,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标准为28000元/人。
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和基本养老保险的办理按如下方式进行: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年满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28000元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余额支付给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个人。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28000元直接支付给个人。
2、住房安置:征地被拆迁户住房安置采取货币安置和统建优惠购房两种方式,具体安置标准按经依法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3、补偿:被征地单位及人员的房屋、青苗补偿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附表2、附表3的相关规定及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中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按附表5执行。
被征收土地中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零星栽种的树木花草补偿标准按附表4执行。
被征收土地中其余土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采取综合定额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经依法批准的补偿方案执行。
五、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时间、期限、地点
征地范围内应补偿财产(含房屋及构附着物、青苗等)由重庆市南岸区征地办公室派工作人员现场清点、登记。对清点有异议的,请在规定时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内自行到重庆市南岸区征地办公室进行核对登记,逾期未登记者按现场登记数据为准。办理征地补偿调查登记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重庆市南岸区征地办公室另行通知。
六、其他事宜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停止办理征地范围内的户口分户和迁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土地及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新建建设项目的审批、征地范围内土地及地上物的转承包、租赁和经营合同等续签及登记事宜。对违反本公告有关规定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公告发布后,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