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0、11、12、13、14、15条
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
3、《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规定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1号)
二、项目内容
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原用途补办出让手续
三、申报材料
(一)一般规定
1、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1份
2、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原件1份
3、工商营业执照 复印件1份
4、用地单位的用地申请 原件1份
5、拟申请地块的实测地形蓝图或数字化图(1:500-1:1000) 原件3份
6、土地出让金测算报告 复印1份
7、土地出让金缴款发票(取正式合同时查验) 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复印件1份
(由申请者在办件大厅缴纳土地出让金(租赁金)后,办件大厅发出缴款发票)
8、土地出让合同文本(草签)(此件在办理完结不退回) 原件1份
9、出让土地申请审批表 原件2份
10、土地使用者原取得手续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1/500—1/1000 原件1份
(二)特别规定
1、属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处置由划拨变出让的还应当提供:
(1)有土地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的土地评估报告和备案材料 原件1份
(2)国有企业改制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书 原件1份
(3)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申请审批表 原件2份
(中央在渝企业需提供:国务院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复以及国土资源部批复文件) 复印件1份
(4)土地出让金缴款发票(见此发票发正式合同)复印件1份/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2、需要作为建设用地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若原用途为工业、商业、居住、娱乐、加油(气)站的,出让后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收回后新招拍挂出让):
(1)立项批复文件 原件 2份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有效期内,含规划红线图和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总平面布置蓝图或数字化图) 原件1份
(3)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用地请示 原件1份
(4)大中型项目还需提供建设用地预审备案意见书(含地质灾害危性评报告和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原件1份
3、若系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需补办协议出让手续的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1)有权审批机关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的批复文件 原件1份
(2)国有土地使用证(分户的证) 原件1份(查验后退还)/复印件1份
(3)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 原件1份(查验后退还)/复印件1份
四、受理条件
土地使用权来源合法,无纠纷、未设定抵押权
五、申请受理机关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六、决定机关
有审批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七、收费标准
依据:按渝府发(2007)76号、渝府(2002)79号文公布的标准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用途级别、出让金测算技术规程规定计征。
八、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证件及有效期限
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效期限执行
十、其他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十一、办理程序
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原用途补办出让手续.doc